律师温馨提示:发乎情,止乎法,爱情也需要法律的保护
以下文章来源于北京律师许秋莉 ,作者许秋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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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是七夕节,首先祝大家节日快乐!经营一段感情,需要付出真心,也需要法律来遮风挡雨,保护双方的利益,也约束双方的行为。经得起考验的感情才能更加长久。
本文作者作为一名婚姻家事律师,为大家总结了恋爱中必知的5个法律问题,希望每一个人都能知法、懂法、守法,让爱情结出甜美的果实。
”文 | 许秋莉
来源 | 北京律师许秋莉
爱情在开始的时候总是美好的,但并不是所有的爱情都通向了婚姻或者通向了天长地久,很多爱情难免会中途结束,而在当一切结束的时候我们会发现留下的并不仅仅是情感的问题,更多的是一些剪不断理还乱的法律问题。
今天是七夕情人节,借此节日之际,撰文写写恋爱需要知道的法律知识。希望所有恋爱中的人,或者准备恋爱的人能知法、懂法、守法,依法保障自己利益,约束自己的行为,让自己的爱情结出甜美的果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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恋爱中的财产问题:借贷、赠与、彩礼傻傻分不清楚
恋爱中男女双方经常会发生财产往来,一旦分手对于曾经的一些经济往来就会各执一词,比较常见的几类纠纷就是借贷、赠与、和彩礼问题。
1. 情侣间借贷问题
很多情侣在恋爱过程中会发生普通的借贷关系,因为碍于情侣关系并未签署正式的借款协议,甚至很多连微信、短信记录都没有,是口头的约定,将来想要主张的时候举证难度就会比较大。
首先需要证明发生过金钱的给付,一般如果通过银行转账或者其他电子支付方式支付的可以通过查询记录来证明,但如果是给付的现金就会非常难举证。
其次,要举证这个金钱给付行为是借贷的法律关系。如果证明不了,另外一方又主张是情侣之间一般的赠与,最终就会可能得不到法院的支持。特别是对于一些共同生活的情侣,一方可能还会主张转账的金钱是用于双方花销了等等。
所以建议情侣间如果借款要有证据意识,即便不签署借条的情况下,可以选择通过银行转账并备注借款等方式进行明确。
2. 情侣间赠与问题
情侣间互相馈赠礼物的情况非常常见,除了特殊日期赠与的具有特殊意义的礼物及金钱以外,还有一些情侣之间馈赠大额的财产,比如房子、车子等等,那么如果分手这些财物是不是可以要求返还呢?
这个问题不是一概而论的,一方面要区分赠与的财物价值以及是否具有特殊意义,小额的具有纪念和特殊意义的财物是不需要返还的,而对于大额的赠与如果分手法院会综合考虑赠与人的经济状况(赠与财物是否占其财产比例非常大)、双方恋爱的情况(是否谈婚论嫁)、赠与是否附其他条件等情况很大概率上认定为是彩礼性质或者附结婚义务的赠与等而支持返还的。
所以恋爱中的朋友不要试图通过恋爱索要大额财物,更不要在恋爱中获赠大额财务后进行挥霍,因为很有可能分手是需要返还的。
3. 彩礼问题
很多恋爱到谈婚论嫁的情侣会开始着手结婚相关的事宜,这就会涉及到彩礼的问题,实践中也有很多给付了彩礼之后在结婚前分手没有结婚的。有一些地方的习俗是如果男方悔婚,女方是不需要返还彩礼的。
但是实际法律并不是这样规定的,法律规定如果双方未结婚(指登记结婚非举办婚礼)则彩礼是需要返还的,无论是谁悔婚。另外上文提到了,对于大额的赠与以及彩礼形式的馈赠,如果未结婚,主张返还的,法院都是支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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恋爱中的同居问题:财产共有、忠诚义务?不存在的
现在越来越多的人选择婚前同居,认为婚姻关系只是一张证书,是否登记结婚不影响双方的感情和生活。甚至干脆有很多人是不婚主义者,对于财产、子女问题等都可以通过约定的方式与伴侣妥善处理。实践中比较多的是婚前同居、试婚的情况。但是同居与婚姻还是有一些区别的。
1. 同居期间双方的财产是分别制
我们知道结婚后双方没有特殊约定的情况下收入是属于夫妻共同所有的,同居关系则不同,同居期间双方的财产是各自的归各自所有,只有发生混同无法区分是谁的才会共同所有或者按份共有。如果同居双方没有特殊的财产约定,对于对家庭贡献比较大或者做出牺牲比较多的一方来说是非常不公平的。
2. 同居期间双方没有法律上的忠诚义务
婚姻法规定夫妻双方互负忠诚义务,任何一方违背夫妻忠诚义务都是属于违法的,如果达到了与他人同居或者重婚的程度是需要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甚至刑事责任的。但是同居关系并不受此约束,同居伴侣如果与他人同居甚至结婚都不违反法律规定,只受道德的谴责。
我们说婚姻是对爱情不信任的产物是不无道理的,虽然婚姻并不能保障忠诚,但至少是个屏障,而同居关系则使违背忠诚义务毫无成本。
3. 同居期间双方没有法律上的亲属权利
男女双方如果缔结婚姻后,是具备了亲属关系的,配偶是第一顺位的继承人,在一方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另外一方就会具备法定监护资格,而同居关系并没有相关的权利。如果一方死亡,或者一方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在没有做遗嘱或者意定监护的情况下,二者的区别是非常大的。
综上,同居关系和婚姻关系存在很多差别,但是实务中有些人存在自己的考虑,更倾向于选择同居关系或者阶段性的保持同居关系,关于上述财产问题、继承、监护问题等等也都是可以通过约定的方式解决的。
这里面需要提醒的是没有做特殊约定的情侣一定要慎重选择维持长期的同居关系,另外同居关系如果分手会面临析产问题和子女抚养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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恋爱中的分手问题:青春损失费、分手费?不支持的
实务中情侣分手经常会遇到有一方(主要是女方)向另外一方索要分手费、青春损失费、赔偿款等等作为分手的条件。还有人会签订分手协议、借条、承诺书等方式承诺给付一定对价。
这里面笔者需要提醒的是,上述诸多形式索要的分手费都是很难得到法律支持的。主张分手费、青春损失费等都是没有法律依据的,即便在签订协议的情况下主张按照协议履行也是会因为违背公序良俗被认定为是无效合同的。
但这里面需要指出的是,如果是在恋爱同居期间怀孕终止妊娠主张男方分担合理的医药费的,很多地方的法院是支持的。
另外对于正常恋爱(非第三者)和平分手,一方愿意给付另外一方一定补偿如果不能当时给付想通过约定解决的,可以对于分手费进行一些技术处理的。
比如将协议约定类似于同居关系解除财产分割类协议,对于双方在同居关系的财产贡献问题上进行详细约定,通过约定将分手费以多分财产的方式进行约定,及财产分割比例上进行倾斜。
再比如,签订赠与协议进行公证,该赠与不存在违背公序良俗,也进行公证了,是有法律效力并且不能任意撤销的。
但是,如果是第三者与有配偶者分手想要索要财物,即便有配偶者这一方同意给付,其给付行为或者其通过上述处理约定给付财产的行为,都是可以被撤销或者认定无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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恋爱中的违法问题:重婚、敲诈勒索、破坏军婚……
很多人在恋爱时被冲昏头脑,目无法纪,一不小心就犯罪,这里笔者列举一些常见的可能会在恋爱中触犯的刑罚罪名。
1. 重婚罪
我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实践中明知他人有配偶还充当第三者并且以夫妻名义生活的人是涉嫌构成该条罪名的。
需要强调的是,这里的重婚并不仅仅指办理结婚登记(很少有人办两次结婚登记),还包括举办民间习俗的婚礼或以夫妻名义对外生活等。
2. 敲诈勒索罪
上文提到分手后往往会有人希望能索要一定金额的分手费,还有的人以某种方式作为要挟持续不断的索要财物。
实践中比较常见的因恋爱而产生的敲诈勒索行为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第三者分手时以公布双方恋爱事实损害有配偶一方名誉作为要挟索要财物(如吴秀波案),也有人以散布另外一方隐私(如裸照)为要挟索要财物的,还有恐吓另外一方将危害其本人或者其家人生命健康权的方式索要财物的等等。这些行为都有可能构成敲诈勒索罪。
3. 破坏军婚罪
我国的法律对于婚外第三者实际上并没有太大的惩治规定,但是如果第三者侵犯的是军人的婚姻就不一样了。我国刑罚规定,明知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之同居或者结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与军人的配偶同居或者结婚的是属于犯罪行为。
4. 故意伤害(杀人)罪
恋爱及婚姻家庭纠纷引起伤人事件是比较高发的,特别恋爱时遇到的伴侣是性格比较极端或者有家庭暴力倾向的人,可能在某一次争吵或者冲突中就会发生激情犯罪。
所以选择恋爱对象并不能仅仅依据某一刻的感觉,是需要慎重考虑的,要对自己的生命安全负责。
5. 强奸罪
在恋爱中有一些情况男性是可能存在触犯刑罚的强奸罪的规定的,比如与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恋爱并且发生性关系,即便其自愿的情况下也可能会构成强奸罪。
在恋爱中违背妇女的意志强行发生性关系的,或者被女方主张强奸,客观证据指向了违背女性意志,无法证明对方是自愿的等等,对于恋爱中的女性或者准备恋爱的女性也要保护好自己,对于还没有确定关系的约会对象要多加小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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恋爱中的陷阱:杀猪盘、仙人跳、骗婚防不胜防
恋爱是美好的,所以有很多犯罪分子假借恋爱的幌子骗取钱财。近些年来这种诈骗事件屡见不鲜。比如网络上俗称的“杀猪盘”,诈骗集团通过一定的套路以网络交友的方式诱导他人进行投资等,犯罪分子会寻找有一定经济基础并且对感情有需求的人,通过情感交流逐步引诱其处分自己的财产。
再比如有人假借恋爱设计圈套,约另外一方见面,在见面后同伙会突然出现通过敲诈的方式或者直接抢劫的方式获得一定金额的财物,受害者一般会担心事情闹大或者人身危险等原因给付相应的财物。
除了上述两种比较极端的恋爱陷阱之外,实务中还有一些人会被骗婚,即假借结婚为由索要彩礼等财物,结婚后即消失或者无辜要求离婚。这种情况如果不是最终被证实多次以该种方式与他人结婚骗取财物,也很难被认定成诈骗,只能通过一般的民事诉讼主张返还彩礼。
最后
本文相关内容比较沉重,所述事项很多也都是极个别现象,但是笔者仍然希望能借以此文提醒广大恋爱中或者准备恋爱的朋友们,恋爱并不仅仅是两情相悦就可以的,一定要知道其中的风险,知道相关的法律规定,保护自己的情况下,不要触犯法律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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